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若开发商对业主实施了欺诈行为,通常会按照业主已支付的房款金额,双倍进行赔偿。当开发商出现诸如一房二卖、擅自抵押、有意隐匿尚未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实情或是提供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刻意隐瞒所销售房产已抵押的事实、蓄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出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等情况时,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合同失效或被撤销、解除。在此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且还可以向出卖方提出要求,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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