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转让土地是否有追诉时效,对于非法转让土地的时间是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时间,还是支付价款的时间,还是实际占用土地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答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计算违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当是出让人实际取得价款和实物,受让人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时间。转让人实际取得价款或者实物连续的,以上次取得价款或者实物的日期为非法转让的终止日期。受让人退出占有或者使用土地的,退出之日为非法转让土地的终止日。第二,非法转让土地的四种行为
擅自转让、转让或者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这种违法行为不包括出售集体土地。
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出让条件,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受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限制。
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包括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投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共建房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易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不符合国务院第五十五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擅自转让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国务院第五十五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除上述四种行为外,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根据《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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