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的投标人
1)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国内招标允许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供应商投标,国际招标允许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供应商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供应商投标。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项目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2、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4、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5、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6、投标报价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7、投标货币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8、招标文件中关于品牌等问题的特别说明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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