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行使的方法包括通信、短期接触、会面和共同饮食。其中,通信是最基本的方式,短期接触则包括探望、问候、寒暄、赠送礼物等,会面则包括访问、约会、商务谈判等,共同饮食则包括用餐、宴请等。
探望权行使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通信:通过书信、短信、视频等方式进行沟通;
2.短期接触:包括约会、聚会、约游等;
3.会面:直接与受探望权人见面;
4.共同饮食:一起吃饭、看电影等。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行使方式
探望权是指在离婚或者夫妻关系终止后,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仍有权探望其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定期探望: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应当定期前往子女住所探望他们,探望的频率和时间应当由子女与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协商确定。
2. 一次性探望: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可以在子女生日、节日或其他重要时刻前往子女住所探望他们。
3. 探望时间的选择: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可以选择在周末、节假日或工作日前往子女住所探望他们,也可以选择在子女上学期间前往学校探望他们。
4. 交通工具的选择: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可以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子女住所探望他们,也可以选择开车前往。
在行使探望权时,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子女的意愿和隐私,不得侵犯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子女也应当尊重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的意愿,配合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是离婚或夫妻关系终止后,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仍有权探望其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包括通信、短期接触、会面和共同饮食等几种方式。在行使探望权时,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子女的意愿和隐私,不得侵犯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子女也应当尊重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的意愿,配合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行使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全文9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