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积极权能,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依据相关规定,抵押权人的积极权能主要包括对抵押权人顺序利益的保护。
一、抵押房产的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抵押权以登记为取得条件。一般情况下,房产买卖不影响有效的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如下途径维权:1、正常行使抵押权;2、协商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或提供其它担保;3、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4、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二、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一、对内效力
1、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
2、房屋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一般包括抵押房屋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等。从抵押权行使之日起,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该孳息。
二、对外效力
1、房屋抵押权对抵押人处分房屋权利的限定,其日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
2、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房屋抵押权的实现受到一定限制,其优先受偿权须在破产费用、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破产人所欠国家税费等支付后方能行使。
4、抵押人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的,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租赁关系,租赁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归于终止。
三、房贷不还的后果是什么
房贷不还的后果主要包括:
1、产生违约金和罚息;
2、会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如果当事人败诉的,名下的抵押的房产,银行可以申请拍卖或者变卖。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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