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7〕16号
【发布日期】2007-10-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法释〔2007〕16号,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虚假破产罪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
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开设赌场罪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罪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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