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虚假破产罪侵犯的客体或曰法益是什么?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和学说。在国外,一般认为虚假破产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双重的:一是个人利益,二是社会利益,而且以前者为主。例如,日本有学者认为,当破产人陷于经济窘境时,公正而迅速地开始破产程序,是为了公平的保护全体债权人的财产上的利益,这就将破产犯罪归于对个人法益的侵害为主[5](P1316)。在立法上,一般也是将保护的主要法益定位为个人性财产法益。如西班牙、俄罗斯等国刑法将破产犯罪和其他侵犯个人法益的财产犯罪放在一起加以规定,澳门刑法典将破产犯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在我国,一般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鉴于立法者将虚假破产罪归置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节中,因此,虚假破产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破产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才是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财产性权益)。不过,笔者认为,虚假破产罪的主要客体应当是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将该罪置于即归类于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理由有二:首先,按逻辑起点分析,虚假破产行为首先侵害的是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由于侵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才进而破坏了破产秩序;二是虚假破产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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