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时间:2023-06-11 10:24:28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已于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法释[1997])9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罪名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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