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公民由于违反了行政法规,受到行政拘留的惩罚,其本人对该处罚决定心存疑议或不满意,欲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解决途径的话,那么他/她有权向相关的公安部门提出关于暂时解除或暂停执行行政拘留惩罚的书面申请。
行政拘留,系由国家特定机构—也即公安机关—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剥夺其部分人身自由权的一种行政处分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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