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针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进行扣除。这一规定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找到。
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针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支出(以下称为公益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扣除。
哪些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可以将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扣除,但需符合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限制条件。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款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也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
个人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扣除。但需注意年度利润总额的限制条件。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针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条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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