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一)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省社会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1、《云南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2、原始伤、病情资料、诊断证明,伤、病的各种医疗检查资料(CT、X光片、化验检查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患职业病的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属工伤鉴定的须提供有效的工伤认定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受理符合鉴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鉴定:
(一)对鉴定材料进行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二)通知需要进行面视或医疗检查的被鉴定人或申请鉴定的单位进行面视的时间、检查项目及医院等;
(三)劳鉴办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国家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再次鉴定
(一)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省社会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不能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相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申请再次鉴定应填写《云南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复查表
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原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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