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时间:2023-03-12 18:20:42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有效。认定条件为: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使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3、主观上为故意,并且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撤销有什么规定

在以下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有几种

合同撤销的法定情形有五种,包括: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的合同。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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