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式有:
(一)相对人已经进行催告的,被代理人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未对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追认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被代理人应当主动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
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限制有哪些
一、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限制有哪些
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限制有:
1.被代理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追认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需在善意相对人催告后的三十日内及时予以追认。
二、无权代理的追认期限是多长时间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可以自行主动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也可以在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进行追认,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未明确表示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无权处分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有什么差别
无权处分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的差别是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无效。而无权处分中,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则处分行为有效,不需要所有权人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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