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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什么特点

2022-04-14 53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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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具有以下特点: (1)追认是指被代理人事后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追认必须以行为人无代理权为前提; (2)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改变原有的法律关系,即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3)追认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单方面意志,不需要经无权代理人或第三人同意; (4)追认后的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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