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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依法追认的效力待定合同,当然无效。经依法确认后,该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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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条件满足时,由于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合同从一开始或只向未来消除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解除合同有以下方式:1。协议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无需经对方同意,只要解除权人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或者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合同就可以解除。三、法定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2)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应当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约定解除约定,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协议称为解除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未来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原因发生时,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代理合同终止有以下这些条件: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方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是效力待定合同确认生效的主要事由,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口头方式做出,也可通过书面方式做出,追认通知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即只需追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相对人同意。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后,合同便溯及既往地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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