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初,家住皇姑区的孙先生在于洪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处房产。当时,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承诺在3天内,便可以进行合同备案,并将在短时间内办理银行贷款。但是,合同备案至今未办理。
据了解,孙先生当时交了首付款20万元,其余的房款准备通过银行按揭交付。但是,由于购房合同一直不能办理备案,致使银行贷款一事搁浅。
当孙先生多次到开发商处询问此事时,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然而,在此期间,央行分别于2010年12月26日,以及2011年2月9日,两次上调了贷款利息。这样的情况,孙先生很是无奈:由于开发商迟迟不能及时办理合同备案,耽搁了贷款时间,目前,如果再进行贷款,他不得不面临着多付利息的现实。
前几天,孙先生再次来到开发商处。对方仍然表示,合同备案一事及贷款相关事宜还得继续等待。孙先生表示,因为开发商不能及时办理银行贷款,而这期间,银行两次上调了贷款利息,由此自己将面临多付的利息部分,开发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开发商告知:他们不能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城市(论坛新闻)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作出明确规定,开发商对已售的商品房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是一项法定义务,结合本案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及合同的约定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因该违约行为导致购房者孙先生的相应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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