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经理更迭之后,关于业务绩效的所有权问题宏观上依赖于既定协议及具体状况。
首先,倘若某份合约有明确规定的话,该业务绩效理应由原始的签约项目经理享有。这是因为,合约本身便是双方需严格执行的法制准则,并且也对双方均产生了相应的拘束力。
其次,假如并无合约中的明确定义,甚至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项目经理变更,那么,业务绩效的归属权可能会受制于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譬如,假如项目经理的替换是出于甲方的同意或是其强制性要求,抑或是因为来自无法抗拒的自然力量,那业务绩效的所有权甚至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形而在双方之间进行磋商或调整。
再者,若项目经理的变更牵扯到了不合法的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那么那些违规行为很可能会变得无效,进而影响到业务绩效的产权分配。因此,在项目经理更迭之后,业务绩效的产权问题须要结合既定协议规定、双方的协商成果、有关法律规定及其具体案例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深入思考与研究。我们建议各方在替换项目经理之前,务必清晰地界定业务绩效的产权问题,并在合约里面予以明确的规定,以免给日后可能带来的争端留下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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