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者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必须向作者支付
强制许可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事先向著作权人申请或通知;强制许可必须提前申请和授予,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仅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剧的演出和商业唱片的再利用
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商业唱片的公开演出出版作品;以电影、唱片、录音带等形式公开复制、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书面音乐作品;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经作者同意被某一录音机制作成唱片发行,其他录音机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直接录音,我国著作权审判的实践一般认为,著作权审判适用于:(1)表演者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进行商业演出;(2)录音制作者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进行录音;(3)广播电视电台利用他人出版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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