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的债务和平常人一样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偿还。如果该执行法官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则可以和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或者是延长还款的期限,重新签定还款的协议。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是长时间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则债权人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将会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所欠债务。
恢复执行换执行法官吗
恢复执行的,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官回避申请,要求法官进行回避。
法院的审判法官(审判员)和执行法官(执行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前者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是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后者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有关执行事项的人员。
2、目的不同
前者设立的目的在于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后者设立的目的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审判人员的移交,开展执行工作,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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