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三角债务的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01 21:21:58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执行三角债务可以代为求偿。因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的,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用本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甲有债权,到期后之甲的债务人乙一直不偿还,债务人乙在其它地方还有一笔债权,债务人丙欠了债务人乙的钱也到期了,则甲就可以起诉丙,代为求偿。

破产重整后法院执行局怎么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而执行机构也会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的结局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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