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是指将人身性质费用的给付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移送给执行员执行。审判员是指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任免的进行审判工作的人员,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结案件后,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移交给执行员执行。审判实践中,执行程序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开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追索国家财产案件的判决,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往往不经当事人申请而直接移送执行。
法官助理和执行员的区别
1、执行人员包括:执行员、代理执行员(执行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法警。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可以是法官助理,也可以单独办案)、书记员、速录员。
2、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调到执行局工作的话是当然的执行员。代理执行员(执行法官助理)制度只在部分法院试行,书记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也可以通过内部考试而任命为代理执行员(执行法官助理),该职务只在执行局有效,并且不能行使裁决权,只能行使执行实施权。执行员、代理执行员(执行法官助理)、书记员都是国家公务员。速录员、法警可以是聘任制,不是公务员。只要是以公务员身份被招录进入法院的,不管在哪个部门工作,只要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将来都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进而任命为审判员,但是不一定非得从事审判工作,也有可能在其他部门工作,如综合部门。这是由法院党组根据需要调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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