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相关注意事项
时间:2023-04-30 03:20:27 1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租赁登记的范围:

凡重庆市行政范围内的各类所有制房屋的租赁行为,列包括以房屋招商、联营、合营、投资入股、出租柜台、摊位、临时建筑等形式的租赁行为,刍均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凫经审查合格事颁发《房屋租赁登记证》。击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国土使用证等权属证明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或属于违法建筑的;

5、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刜

四、应提交证件:

(一)出租人

1、交验房屋所有权证;

2、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3、出租方系个人的须交验身份证,凉出租方系单位的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凪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5、已抵押房屋出租的,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6、出租临时建筑的,凕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刔其租期不得超过批准的期限。刐

(二)承租人

1、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2、个人须交验身份证;

3、单位须提交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凣

五、登记申请人应注意下列事项:

1、申请人提交证件后应留存收据,凉并凭收据领取登记合同;

2、登记部门在证件齐全情况下,凎应在15日内办理完毕。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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