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2004年4月19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劳动力就业工作,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3]45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促进全区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和岗位开发补助是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补助,补助标准: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5%、70%为补助标准(包括: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补助)。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保安、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劳动保障协管、城管协管工作,其专项补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5%为标准,三分之二由区财政再就业资金安排,其余三分之一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保洁工作,其专项补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标准,三分之一由区财政再就业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部分在项目收费中解决。
二、设立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是对具备资质条件的街道、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并按介绍就业成功人数给予的补贴(社区公益性组织、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一)职业介绍机构完成本街道、镇劳动力推荐就业成功指标,按推荐就业成功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每推荐就业成功一名城镇失业人员补助30元;每推荐就业成功一名“4050”失业人员补助50元;每推荐就业成功一名农村富余劳动力补助20元。
(二)职业介绍机构超额完成失业人员推荐就业成功指标,按推荐就业成功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每推荐就业成功一名城镇失业人员补助50元;每推荐就业成功一名“4050”失业人员补助70元;每推荐就业成功一名农村富余劳动力补助30元。
三、设立社区就业项目开办基金。社区就业项目开办基金用于解决各街道(社区)、镇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开办的再生资源回收、便民连锁店、早餐工程等社区就业项目的设备、工具等费用,对这些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促进失业人员成功创业的就业项目,根据规模和安置失业人员的数量,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基金。
四、设立再就业基地建设补贴。再就业基地建设补贴是指为各街道、镇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建设具有创业孵化功能、技能培训功能、再就业安置功能的再就业基地,按照再就业基地的规模和安置劳动力的数量所给予的建设补贴。
五、设立劳务派遣企业开办费。劳务派遣企业开办费是对由各街道、镇开办的以失业人员劳务输出为主的劳务派遣组织,根据创办规模和输出失业人员数量,给予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开办费。
六、设立再就业奖励基金。再就业奖励基金用于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再就业目标责任书》,对街道、镇就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就业指标的街道、镇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七、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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