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大巴车撞死无名氏案,交管部门以调解的形式,要求代死者保管赔偿金的做法得到了法院认可。
2007年3月11日下午,南京某旅游公司驾驶员杨某至驾车沿327国道行驶至山东临沂市河东区某加油站附近时,不慎撞上了一名突然闯入快车道的流浪汉。由于伤势过重,两天后这名流浪汉死亡。经认定,杨某至与流浪汉负同等事故责任。由于对方身份无法确认,其法定继承人也一直没有出现,导致事故处理无法完全了结,肇事方的车辆被交警扣押。
2008年1月17日,河东区交警大队找到杨某至调解这起交通事故。由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没有出现,杨某至对调解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河东交警大队认为其有权调解该事故,并代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保管死者赔偿金。最终,杨某至在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上签了字,并向河东交警大队交付赔偿款85775元,后者向杨某至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
支付赔偿款后,南京某旅游公司找到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杨某至和河东交警大队签订的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定程序,交警大队无权收取死者赔偿金。即使赔偿,保险公司也只能赔付给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由于协商不成,某旅游公司将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告到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的情况下,交管部门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代收并保管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的做法应给予肯定。这种做法既便于继承人及时得到赔偿,保护了其合法利益,也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若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可以交付社会救助基金用于社会救助事务,更具社会意义。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某旅游公司车辆维修费、施救费、丧葬费、抢救费、尸检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86026元。
法规链接
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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