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9日,一起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保险为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款提存保管人,获赔15万元。
车祸死者身份不明,向谁赔偿引起多方争议
2010年7月19日22时10分,司机王某驾驶出租车,于邳州境内的省323公路154公里+80米处,将卧在车行道内的无名氏撞伤,无名氏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8月22日,邳州交警大队做出邳公交认(2010)第6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支付赔偿金共计15万元,由邳州交警大队暂行保管。
在向邳州交警大队支付赔偿款后,肇事司机王某所属单位徐州海发伟博物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海发公司)向肇事车辆投保公司都邦财产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双方协商不成,海发公司将都邦财产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告上徐州市云龙区法院。云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本案中的第三者已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行使。本案受害方为无名氏,因此原告将15万元赔偿款交付邳州交警大队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赔偿款提存保管人获赔
2011年9月21日,紫金保险徐州路救办向邳州交警大队发送无名氏赔偿金提存保管通知函,同时徐州市中级法院向邳州交警大队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邳州市交警大队将代管的15万元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移交给紫金保险邳州路救服务网点。今年3月,《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其中规定: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赔偿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存保管。该办法的实施,结束了长期以来无名氏死亡赔偿款提存保管权的争议。另外,今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追偿使用细则,不仅明确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来提存管理无名氏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明确了无名氏死亡赔偿金标准。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律师黄祝祯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细则相继出台并实施后,该中心目前已提存保管了7位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共计100多万元。他们中心不是实际赔偿权利人,所以不能随便乱动这些款项,也不做任何投资之用,等到以后找到死者的实际赔偿权利人,再进行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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