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破产条件;共益债务;破产复议;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
【全文】
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完善了共益债务尤其是垄断性企业和解和重整制度往往先和解后重整。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后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
和解协议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但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只能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和解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在协议执行中的受偿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仍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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