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不购买社保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购买社保,而通过逆向派遣行为,用人单位摇身一变变成了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不需要为派遣者购买社保,派遣劳动者的社保由派遣公司购买。而往往派遣公司由于只是名义的用人单位,其不会为这些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躲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我国法律规定,达到一定的条件,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派遣则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逆向派遣单位逃避了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3、发生工伤时单位不报销
由于是劳务派遣,派遣者发生工伤的时候,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工伤负责赔偿。逆向派遣单位利用这一点将责任撇清,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可以袖手旁观,而让劳动者按法律规定找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
逆向派遣遣劳动关系如何认定,逆向派遣合同中的效力
工作生活中劳动关系确立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入职一个月之内我们就需要和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否则我们是可以上诉要求赔偿,但当前有的不良企业利用法律的空子来逃避部分本该属于自身的责任,逆向派遣遣劳动关系就是很好的说明,我们一定要学会认清这种关系,那具体来说逆向派遣遣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
逆向派遣遣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从属性”,学者将其称为“人格从属性”。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高度重合,强调雇主对雇员在特定生产场所、劳动方式、组织规则方面的控制,形成标准劳动关系。但就劳务派遣而言,显然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雇用劳动者但不使用劳动者,不招聘劳动者但使用劳动者的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劳务派遣由三方当事人来完成,包括派遣单位(即实施派遣行为的雇主)、接受单位、被派遣人员。其具体关系为:
(1)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接受单位为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动者派遣服务支付费用。
(2)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向被派遣人员支付工资。
(3)接受单位无需对被派遣人员进行招募,他只对被派遣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后者为前者工作和提供服务。
在时间上,受派遣劳动者是由派遣单位招聘后,先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接受派遣单位的派遣前往接受单位劳动。而本案中,食品公司要求在其公司已工作三年多的梁某与广州东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务派遣的本质,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务派遣。
逆向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效力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逆向劳务派遣无明确规定,因此不能简单否定这种倒签劳务派遣合同的效力。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深入探究。
所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是指: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不存在主从关系或依附关系;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是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第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双方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意愿,通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公平地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当前社会还有部分人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是属于逆向派遣的劳动关系的,所以这是我们需要去关注的问题,作为工作人士,我们一定要了解逆向派遣遣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否则自身遇到这类问题都不了解,后续遇到问题的话是非常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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