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的限制情形
时间:2023-08-25 03:40:10 1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不能申请遗嘱继承权公证的情形,包括被继承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或遗嘱处分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遗嘱是在被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且无效、多个遗嘱继承人共同继承同一遗产且至少有一人丧失继承权等。

不能申请遗嘱继承权公证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1.被继承人处分的是他人的财产,或者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

2.遗嘱是在被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并且经过审查被认为无效的;

3.多个遗嘱继承人共同继承同一遗产时,他们中至少有一个人丧失了继承权。

哪些情形下遗嘱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其中,第一项要求是遗嘱应当真实、合法、有明确的遗嘱人、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第二项要求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三项要求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限制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四项要求是遗嘱中关于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表述不具有遗嘱效力。因此,如果遗嘱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

遗嘱继承权公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将无法办理。其中包括遗嘱必须真实、合法、有明确的遗嘱人、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并且对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限制继承的遗产份额,且遗嘱中关于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表述不具有遗嘱效力。因此,如果遗嘱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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