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该项住宅物业乃由夫妇二人之共同财产购置所得,那么该丈夫赠予婚外第三方之行动便构成了对其配偶共有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在此种情形之下,作为受害方的妻子有权依法寻求司法途径来收回该处住宅物业。
更为重要的是,若丈夫未在获得妻子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双方共有之财产赠送予婚外第三方,这实际上已侵犯到其妻子的正当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而这一赠与行为被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应当全面地将该财产退还给原所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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