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中特殊权利质押标
时间:2023-05-03 18:23:11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债权质押

一般债权质押系指以一般债权为标的设立质押,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一般债权即民法上的债权,一般债权的产生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只要符合入质债权的标准都可以入质。附条件债权和附期限债权作为期待权自有其经济价值,故也可以入质。但是对于无事实基础存在的将来债权,如将来就不动产订立租赁契约可能发生的租金债权,则不适于入质。选择债权设质,其选择权属于债权人,选择权也附随入质。一般债权质押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让与的债权,二是可让与债权,还需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如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权就不得设质。

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为之。“非以要式行为为之,势难使法律关系臻于明确”。

一般债权质押交换价值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债权人的债务人)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行为能力关系质押担保的实现。一般债权质押标的的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并非实体物,因而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的一般债权质押,在交付代表一般债权的书面凭证之外,还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一般债权质押的担保效力取决于第三债务人的作为,第三债务人对于担保价值的实现具有利害关系。一般债权设质时通知并责成第三债务人承担一定义务,是一般债权质押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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