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本更改婚姻状况需要什么手续
户口本更改婚姻状况需要的手续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外,具体可分为如下:
1.由未婚改为已婚的,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已婚改为离婚的,需要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由已婚改为丧偶的,需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以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二、离婚证没有户口本可以办吗
离婚证没有户口本不可以办。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才能办理。
三、户口本上的名字如何更改。
拿着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领取新的户口本就可以了。
但是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本来就不是即时更新的,是可以不更改,婚姻状况以民政局的登记,发放的结婚证为准,并不是看户口本的。
一、结婚。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对于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离婚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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