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丧葬补助金的赔偿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项补偿金额应为死亡者所在区域上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六个月;
(二)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赔偿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此项补偿需按照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以一定的比例发放给那些向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
具体标准如下:
配偶每月可享受到死者工资的百分之四十作为抚恤金,其他每位亲属则享有百分之三十的抚恤金,而对于那些年迈且没有子女照顾的孤寡老人或未成年人,他们所领取的抚恤金将在此基础上额外提高百分之十;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出死者前段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收入。
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国家会有专门的劳动保障机构进行明确规定;
(三)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项补偿金额应当根据死亡者所在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全体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具体额度可以由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并上报到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审核。
同时还需要提醒,若伤势严重的职工在休假暂停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导致丧失生命,其近亲家属将同样有资格享受以上规定的抚恤金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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