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有哪些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时间:2023-08-14 15:30:47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有对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对检察院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不服、对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情形时,检察院应当立案复查。

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的;对检察院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不服的;对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有关的申诉,不适用本规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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