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双方名义登记,双方占有份额的性质明确为共同所有。
双方应当认定房屋共有,各方占有房屋50%的权益,双方一人一半。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有,双方没有家庭关系,没有共同共有的基本关系,视为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的,按双方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份额。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分割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不会因分割而损失价值的,应当分割实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而损失价值的,应当分割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怎样分割
然而,随着交往的深入,李先生和林小姐开始因琐事不断发生争执,双方关系逐渐恶化。2009年6月,双方一致同意分手。但双方对所购房产如何处理产生纠纷。
李先生认为该房产首付款和月贷款均由其个人全部支付,林小姐有出资,该房产应归李先生个人所有。林小姐则认为,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有,双方各享有该房产50%的份额。
2009年7月,李先生诉至闵行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全部份额归其个人所有。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同共有,但考虑到李先生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较大,法院酌情判定李先生享有房产70%的份额,林小姐享有房产30%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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