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房产,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如何分割?
时间:2023-07-04 14:42:46 2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恋爱期间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2、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3、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考虑双方实际出资进行分割;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房屋共有性质的,应认定为按份共有;5、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出资应返还;6、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7、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

我国《民法典》规定,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股或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但共有人有家庭关系等。如果买方尚未取得生产证明,因此无法分割本案房屋的产权,则只能分割所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一方继承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来可以独立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取得独立的房屋产权。

同时,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扣。对于涉及贷款的房屋,除买方内部同意分割外,还需要征得抵押权人的银行和合同开发商的同意。双方共同作为贷款人的,一旦合同的权利义务发生分割,一方不再承担还款义务。此时,银行需要重新评估对方的贷款资格。法律依据: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知的共同的本质关系和推定共同关系)的合伙人不同意共享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协议shared-by-share

co-shared或者不清楚那些家庭关系被认为是共享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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