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雇主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本法所称竞业限制,是指受竞业限制的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没有与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在签订公平合法的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原则上,竞业禁止的范围和地区应限于能够与雇主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区。(2)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雇主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3)应明确约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工人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必须合理可行,不得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前提。赔偿金额应当明确。付款方式是在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按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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