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程序的审理期限能否延长?
可以扩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除选民资格的情况外,特别程序的短期审判期限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为了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没有权利纠纷,一般应及时结案。因此,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为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为30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
法律适用中的特别程序规定
(1)。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普通程序等其他规定,但不能适用反诉和解。其他法律有诉讼规定的,也应当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所有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3)第一审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期间如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得上诉,(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除选民资格案件应在选举日前结案外
(6)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支付诉讼费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布失踪和死亡案件、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定无财产所有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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