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延期审理期限是法院在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无法顺利进行开庭审理,经审批同意后,推迟庭审的诉讼制度。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应当在开庭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一、开庭后延期审理期限
开庭后延期审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普通程序审理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要报请上级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三、延期审理计入审理期限吗
延期审理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法定事由或者特殊情况无法准时参加开庭审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算在诉讼审理期限之内。
如果遇到法定延期审理期限的,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作出延期审理的裁定。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有以下情形: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n(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n(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n(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n(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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