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以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标准赔偿: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标准。如果罚款、罚金等侵权行为没有执行的,则应停止执行;已经执行的,应当返还财产。这里的财产包括财物和金钱。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会相应的赔偿金。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1)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2)财产能够返还的,应予返还财产。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按照损害程度给会相应的赔偿金。(3)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所谓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是指损害赔偿金应当相当于物品损坏部分的价值,即物品全部损坏的,按购买整件物品的价格赔偿;物品部分损坏的,按购买损失部分的物品的价格赔偿,因部分损坏物品全值的,按购买整件物品的价格赔偿。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会相应的赔偿金。即当财产不复存在或者下落不明时,可以按照购买该财物的价格给付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时的赔偿标准。在财产已经拍卖时,应按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赔偿。即无论财产的价值有多大,拍卖的价格与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时的价格是否一致,只按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赔偿。
(六)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的标准为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受害人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自下而上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等。至于停产停业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即利润损失,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标准。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财产权造成的其他损害,是指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的损害,如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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