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时间:2023-08-01 19:24:52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22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主要情形;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自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7)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土地;

(8)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以及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除了上述情形,对于纳税人确有困难无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可依法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减免;

3、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

(3)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

(4)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5)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4、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6、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7、特定土地减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马鞍山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我国钢铁工业基地的发展地之一当属于安徽省的马鞍山市,而且马鞍山市所处的地理位置是比较优越的,紧靠长江三角洲地区也为马鞍山市争取到了不少的发展资源。马鞍市税务局近日来通过相关渠道公布了在当地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相关条例,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马鞍山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马鞍山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38号)的要求,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2、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3、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

(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4、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如: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减免税依据、理由、税款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金额等内容),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土地权属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申报减免税的,应提供能够说明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承担政府任务及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税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规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国家发改委最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

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企业,应提供省民政、税务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复印件;

因停产、停业、关闭、撤销、破产等原因申请减免的,应附报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5、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一般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原则上在困难情形发生后六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6、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县地方税务局的核准权限为年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核准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核准决定。

7、纳税人应向办税服务厅提交减免税资料,办税服务厅负责核验受理,管理分局负责调查核实。市、县局按照核准权限做出核准决定后,办税服务厅制发文书交纳税人。

8、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9、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执行。

10、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政府制定的这些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范围还是非常的合情合理的。因为像是遭遇到了一些没办法预料的意外灾害个人财产已经遭遇到了重大损失,政府在规划城市建设的时候,导致企业不能够正常经营,停业等这些原因都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但需要带好一应的材料到马鞍山市税务局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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