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000余名业主与开发北京市大兴区彩虹新城项目的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8年,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期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导致业主不能及时办理入住手续,难以达到使用房屋的合法权益。事情发生后,大兴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大兴法院立案部门针对此事做了大量的诉前调处工作,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160余名业主将该开发商诉至法院,2009年1月20日,大兴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被告开发商辩称,我公司始终对延期交房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我公司为实现绿色奥运,严格落实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文件内容,限时施工,导致“奥运会”后我公司迟延交房。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遇不可抗力,开发商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为构建和谐社区,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我公司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免除业主的部分物业费用。
据悉,春节过后,该案将择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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