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从所规定的内容看主要分布在总则、分则两个部分中。从序列看、总则为第一编,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层次;分则为第二编,划分为章,除第三章、第六章分节外,其余章下直接是条、款、项的结构;附则不分编、章、节,仅含一个条文。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律条文,并分三款,分别规定修订后刑法的生效日期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为什么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是刑法规范具有抽象、原则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其含义,便于正确适用,则需要作出解释;其二是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具有多变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需要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和解释的方法为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一)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它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具体运用刑法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过许多解释,对指导司法实务起了很好的作用。
3、学理解释。它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又称无权解释,前两种解释称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和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它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包括对条文中的字词、概念、术语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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