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刑与法定刑的司法解释
时间:2023-10-05 20:50:05 2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宣告刑和法定刑的区别在于确定机构、时间和刑种与刑度。法定刑是由立法机关确定的,而宣告刑是由司法机关确定的。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而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宣告刑要以法定刑为法律依据,法定刑的种类包括绝对确定法定刑、相对确定法定刑。

宣告刑和法定刑的区别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确定机构不同:宣告刑是由司法机关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而法定刑是由立法机关确定的。

2.确定时间不同: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而宣告刑是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

3.刑种与刑度不同: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而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但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4、宣告刑要以法定刑为法律依据,还有就是宣告刑属于具体的司法实务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范畴,而法定刑属于立法规范层面。

法定刑的种类有哪些

从《刑法》历史和现行各国立法案例来看,规定法定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绝对确定法定刑

即《刑法》规定对某种罪,或者对具备某种情节的犯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对于刑罚种类及刑期,审判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任何一个分则条文只规定一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是在个别条文针对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了绝对确定的单一的死刑。例如,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即在条文上只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刑种和刑度。这种法定刑只是抽象地表示犯罪与刑罚的联系,没有刑种和刑度,无法对量刑起规范作用,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在我国刑法上,不采用这种法定刑。

3、相对确定法定刑

即刑法分则条文针对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分别规定一个或数个主刑,一个或数个刑罚幅度。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判处适当的刑罚。这是当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法定刑。其最大的优点,就是刑法对审判机关的具体适用刑罚既有约束,又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便于其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法定刑指的是在立法的时候就形成的《刑法》刑种和刑度,而宣告刑就很好理解了,就是某一罪犯进行了犯罪行为后,有检察院移交法院后,法院根据罪犯的罪行宣告触犯的法律行为以及需要接受的处罚。

宣 告 刑 和 法 定 刑 的 区 别

根据《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那么,该条中的“最高刑”指的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宣告刑和法定刑的概念。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执行的刑罚,而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宣告刑是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但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其次,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由于宣告刑所宣告的是犯罪分子应当执行的刑罚,故宣告刑是执行刑的根据。执行刑既可能与宣告刑相等,也可能低于宣告刑。例如,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具有悔改或立功情节而依法减刑时,执行刑便少于宣告刑。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刑法》第七条中的“最高刑”指的是法定刑,而非宣告刑。

宣告刑和法定刑的区别在于确定机构、时间和刑种与刑度。法定刑是由立法机关确定的,而宣告刑是由司法机关确定的。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而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但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宣告刑要以法定刑为法律依据,属于具体的司法实务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范畴,而法定刑属于立法规范层面。法定刑的种类有哪些?从《刑法》历史和现行各国立法案例来看,规定法定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绝对确定法定刑,即《刑法》规定对某种罪,或者对具备某种情节的犯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对于刑罚种类及刑期,审判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任何一个分则条文只规定一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是在个别条文针对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了绝对确定的单一的死刑。2、绝对不确定法定刑,即在条文上只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刑种和刑度。这种法定刑只是抽象地表示犯罪与刑罚的联系,没有刑种和刑度,无法对量刑起规范作用,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在我国刑法上,不采用这种法定刑。3、相对确定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针对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分别规定一个或数个主刑,一个或数个刑罚幅度。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判处适当的刑罚。这是当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法定刑。其最大的优点,就是刑法对审判机关的具体适用刑罚既有约束,又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便于其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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