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时间:2023-06-27 19:34:58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的涉外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即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案件;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应当向什么法院提出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级别管辖是什么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为: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3)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由省、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②信用证纠纷案件;

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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