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揭房屋进行二次抵押贷款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该按揭房须已办理完毕房产证书;
其次,在原本抵押贷款的基础上,该房屋扣除掉先前所贷金额后仍应有余额可供利用;在此基础之上,此按揭房应当以其剩余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予以评估;
此外,对于该房屋所有者的个人信誉状况也有相关要求,即需保持良好状态;
最后,所有者还需具备稳定的工作以及持续可靠的收入来源。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