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
1、办理条件及手续: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对公民死亡后3个月内户口仍未注销的,派出所经过信息获取、调查核实、主动告知等程序后直接予以注销。
(2)公民非正常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4)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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