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定居注销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③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前往台湾定居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③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3、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申报注销户口。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3)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因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内页和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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