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诺成还是实践合同
时间:2023-03-09 11:10:35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买卖合同是诺诚合同,在成立时生效,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一般买卖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除非特约,买卖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货币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不动产的买卖也不以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登记或称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对于实践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或者生效。

一、只写赠与合同有用吗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657条)。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转移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因此,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具有参照适用效力。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历来存在争议。我国以往的司法解释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加以规定,但《民法典》之合同编中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这一点,与有些国家把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有所不同。赠与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发生效力,不需要经过公证,因为其是诺成性合同。

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哪些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是以获取买受人支付的相应价款为目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是以获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为目的,两者互为对价、具有明显的有偿性。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赠与合同的显著标志。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互相对应互为条件,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恰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恰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是获取对应的价款,而这恰是买受人的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是其义务,这恰是买受人的权利,具有明显的双务性。

3、买卖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买卖合同属诺成合同。同时,买卖合同的成立也没有规定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只要双方意见表示一致,合同就宣告成立。因此,买卖合同属不要式合同,不以履行一定的形式为必要。也就说买卖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合法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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