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是什么?
时间:2023-07-15 17:54:14 1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1、宪法修改及监督实施;

2、参与制定和修改我国的刑事、民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法规;

3、参与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并国家主席的提名,参与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4、参与选举中央军委主席;并根据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人员的人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适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除制定法律外,还批准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当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更不能违背宪法。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背了上述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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