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立法法源》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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